**镇农村集体“三资”管理实施细则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金、资产、资源(以下简称“三资”)的管理,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的合法权益,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》、《村级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》、《农业部、财政部、民政部、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》(农经发〔2013〕6号)法律、法规和文件规定,结合我镇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永川区xx镇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、资产、资源管理。
国家法律、法规对农村集体“三资”管理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(股份经济联合社)、村民小组(股份经济合作社)全体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。
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,包括现金、银行存款、有价证券等。
农村集体资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、建筑物、机器、设备等固定资产,水利、交通、文化、教育等基础设施,农业资产、材料物资、接受捐赠或无偿拨入的财物、集体投资或兴办经营实体应享有的资产份额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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