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,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,促进党员干部清正廉洁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 例》《党委(党组)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》和《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》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”一把手”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》,结合实际,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行政机关、政协机关、监察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,以及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。上述单位中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,适用本实施办法。
第三条 党委(党组)负责本乡镇、本部门、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。
第四条 述责的主要内容
党委(党组)主要负责人述责的主要内容:
(一)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会议文件精神,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要论述和讲话精神,主持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作出安排部署的情况。
(二)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决策部署,对重点工作亲自部署、重大问题亲自过问、重要事项亲自协调、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的情况。
(三)专题研究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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