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、决策程序,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,根据《公司法》、《企业国有资产法》等法律、法规及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,董事会是国有资产授权的代表,是公司的决策机构,对出资人负责。
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,其中职工代表一名,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。
董事会设董事长、副董事长各一名。
董事每届任期三年,董事长、副董事长任期不超过董事任期。期满后,出资人委派的董事及指定的董事长经出资人批准,职工选举的董事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,可以连任。
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,负责公司董事会会议的筹备、会议记录、文件保管、信息披露等事宜。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委任,对董事会负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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